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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合會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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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能治療學系學生聯合會考相關辦法
115.03.26 11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、確保學生在實習前具有足夠的基礎能力養成,並檢視學生是否具備臨床專業知能,故本系在每年二月下旬舉行聯合會考,參加學生為本系大三或大三以上學生。
第二條、聯合會考科目比照考選部公告之國考科目。
第三條、每一位學生於大學四年期間須參加一次會考。
第四條、比照考選部「典試、考試通用法規-試場規則」制訂此聯合會考相關規則。
二、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,除本條另有規定外,應考人至遲應於每節考試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入場應試,逾時不得入場,成績將以零分計算;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,不得離場。但考試公告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三、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,每節考試開始時,應考人始得作答;考試結束時,應考人應立即停止作答。
考試時間結束或應考人自行結束作答者,應經監場人員逐一驗收應考人試卷無誤後,始得離場,並不得停留於試場內。但有正當理由經監場人員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四、考試時,應考人不得攜帶或使用非應試必需用品,並不得置於試場座位四周。但考試公告或各科目考試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考試時間結束或應考人自行結束作答者,應經監場人員逐一驗收應考人試卷無誤後,始得離場,並不得停留於試場內。但有正當理由經監場人員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五、考試時,應考人不得有影響其他應考人應試之行為。
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進行中,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許可,不得擅自發言。
六、考試時,應考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者,應經各試場監場人員同意,且資訊設備須留置室內試場。
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,視為自行結束應試,不得再行入場。
應考人經同意暫時離場者,離場期間仍計入考試期間。
應考人經同意暫時離場者,離場期間仍計入考試期間。
七、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予以扣考並不予計分。考試結束後發現者,亦同:
1、冒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冒名應試。
2、拒絕依監場人員指示接受身分查核,經勸導仍不聽從。
3、考試時,以文字、圖形、影像、聲波音訊、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方式,意圖傳送或接收資訊。
4、隨身或於座位四周夾帶或錄存文字、圖形、影像、聲波音訊、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符。
5、故意破壞應試用電腦設備或試務運作系統。
6、故意毀損或破壞其他應考人之資訊設備。
7、以其他詐術或非法之方法應試,意圖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。
八、考試期間,任何人不得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,違者,監場人員應予以制止,仍不聽從者,得予以驅離:
2、拒絕依監場人員指示接受身分查核,經勸導仍不聽從。
3、考試時,以文字、圖形、影像、聲波音訊、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方式,意圖傳送或接收資訊。
4、隨身或於座位四周夾帶或錄存文字、圖形、影像、聲波音訊、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符。
5、故意破壞應試用電腦設備或試務運作系統。
6、故意毀損或破壞其他應考人之資訊設備。
7、以其他詐術或非法之方法應試,意圖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。
1、散發或張貼宣傳品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、商業行為。
2、喧鬧、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。
3、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、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之行為。
2、喧鬧、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。
3、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、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之行為。
第五條、通過會考標準為三主科各科達60分,即代表通過本系畢業門檻之一。當科請假或未出席成績將以零分計算,但後續仍須完成畢業門檻規定。
第六條、未完成第五項會考通過標準-須完成補救刷題(學生必須於一週內練習三主科「隨機抽題1~10」至少5份達60分之記錄,並出示紙本證明,始達畢業門檻,並獲得應屆選站資格)。